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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119号
致: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案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14:30在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 6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仲秋先生主持。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4名股东,均为2026年5月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57,201,408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8661%。
出席(含视频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75人,代表股份14,862,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824%。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707,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4%;反对291,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6%;弃权6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
2、审议通过《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707,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4%;反对291,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6%;弃权6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
3、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704,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2%;反对295,3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7%;弃权6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4、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授权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726,7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15%;反对272,8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5%;弃权6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706,0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7%;反对292,8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3%;弃权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702,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4%;反对289,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1%;弃权7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就金融债务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517,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07%;反对473,0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3%;弃权7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0%。
8、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预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426,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07%;反对438,0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8%;弃权7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5%;回避57,124,530股。
9、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361,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50%;反对426,3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83%;弃权7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7%,回避57,201,408股。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或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议案8、9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在议案表决时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公司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王念慈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