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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湖股份: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19证券简称:美湖股份公告编号:2026-034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6]1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6年5月11日,你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美湖股份”发布标题为“美湖股份签署具身智能订单合同”的文章,但合同标的物实际为机器狗相关部件。你公司未考虑到市场上普遍将“具身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的概念进行混淆情形,未准确披露合同标的物为机器狗相关部件;该文章描述的“合同金额人民币94318.20万元”实际为该框架合同测算的

最高订单额,系估算而来,且未提示相关风险,该公众号文章内容存在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健全内部相关制度,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其他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相关事项,将深刻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强化公司内部管控与规范治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及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该《决定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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