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3
四、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1-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26日以公告形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年 8月 11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2025年8月11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嵊州市三
江街道云霞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8546779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047%。
-2-法律意见书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60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010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6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568789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523%。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董事长吴建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678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
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5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678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
-3-法律意见书
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5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678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
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5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678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
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50%。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子议案逐项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
(1)吴建荣
表决结果:同意8555231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7%。
(2)吴储正
表决结果:同意8546951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51%。
(3)邢懿烨
表决结果:同意8546961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52%。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其
子议案逐项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
-4-法律意见书
(1)张昌祥
表决结果:同意8555021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3%。
(2)俞俊利
表决结果:同意8546971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53%。
(3)朱狄敏
表决结果:同意85469713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53%。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