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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轮电梯: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0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21证券简称:梅轮电梯公告编号:2022-020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7月2日,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于2022年6月30日出具的〔2022〕62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钱雪林、郭晓军:

2020年7月2日,你公司公告签署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出资2.5亿元与合伙

方共同设立苏州吴江绿脉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

经查,你公司与基金有限合伙人中振更上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上机电)另行签署了《补充约定书》,约定事项主要包括:由更上机电以7%的固定年化收益整体买断你公司在基金中的收益;投资期满之日或订单未达标准时,更上机电一次性受让你公司在基金中的全部份额并支付本息等。2022年4月28日,你公司收到更上机电支付的1750万元利息。《补充约定书》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且未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钱雪林、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晓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补充披露对外投资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保障对外投资资金安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力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对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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