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梅轮电
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轮电梯”、“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05号),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049469股,每股发行价格5.66元,募集资金总额237999994.54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4696711.5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3303283.00元。2025年7月23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5)0300011《验资报告》。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梅轮电梯南宁智能制造基地
15000023800
项目合计50000238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
1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和需求以自筹资金预先进行投入。截至2025年7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入金额及拟置换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序募集资金拟投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项目名称号入金额的金额的金额梅轮电梯南宁智能制造
1238007526.687526.68
基地项目
合计238007526.687526.68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单位:万元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序拟使用募集资金费用类别发行费用总额付的发行费用总额号置换金额(不含税)
1保荐承销费257.04--
2审计及验资费150.94146.23146.23
3律师费用50.0037.7437.74
4其他相关费用11.691.891.89
合计469.67185.85185.85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7712.53万元置换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款项。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7712.53万元,本次置换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相关鉴证报告,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5)0300190号),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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