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修订后《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修订依据
第一条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行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第一条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行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股东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1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优化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2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则》第八条调整表述。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由并公告。
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
第九条全部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有权书面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同意或不3删除条款。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意的意见。
故删除。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则》第九条调整表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5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则》第十条调整表述。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6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则》第十一条调整表述。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7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则》第十二条调整表述。
的其他用途。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8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则》第十三条调整表述。
第十七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议案。第十六条本行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9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则》第十五条调整表述。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本行应当在本行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本行应当在本行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10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则》第二十一条调整表述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本行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本行持有的
11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本行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则》第二十四条调整表述
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修订后《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修订依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12第三十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则》第二十七条调整表述
。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本行未设副董事长或虽设副董第三十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本行未设副董事长或虽设副董事长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事长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13则》第二十八条调整表述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第三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第三十六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14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其中,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则》第四十二条调整表述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其中,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永久,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删除并调整该条内容至《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15/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五十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条。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6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调整表述。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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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第八十一条调整表述。
(五)聘用、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本行年度报告;(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8(二)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二)本行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第八十二条调整表述。
(三)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三)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五十四条本行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19第五十六条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则》第四十七条调整表述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本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只将“股东大会”表述全部调整为“股东会”;只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只将“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表述全部调整为“高级管理人员”;只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表述全部调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只调整条款编号或者标点,为阅读简便,未填入修订对照表一一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