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
的《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1.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4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东太湖大道10888号5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晓军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2615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0.3055%。其中:
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4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272366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4.842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00248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4629%。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股数股数比例
2024年度董事会工股数(股)比例(%)比例(%)
(股)(股)(%)作报告
37078843399.509715425840.41392841000.0764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3股数比例
2024年度监事会工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股)(%)作报告
37085133399.526614708840.39472929000.0787
表决结果:通过。
3.《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
2024年年度报告及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股)(%)摘要
37080852399.515115440840.41432625100.0706
表决结果: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预算方案》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2024年度财务决算比例比例股数比例股数(股)股数(股)
报告及2025年度预(%)(%)(股)(%)
算方案29332937578.72187899984221.20142859000.0768
表决结果:通过。
5.《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比例股数股数比例股数(股)比例(%)
(%)(股)(股)(%)
37012621399.332024528040.6582361000.0098
2024年度利润分配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方案比例股数股数比例股数(股)比例(%)
(%)(股)(股)(%)
24356402598.988424528040.9968361000.0148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关于2025年中期分股数股数比例股数(股)比例(%)比例(%)
红安排的议案(股)(股)(%)
437089011399.537016889040.453236100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比例股数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
(%)(股)(%)
24432792599.298916889040.6863361000.0148
表决结果:通过。
7.《2024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比例股数股数比例股数(股)比例(%)
(%)(股)(股)(%)
36628487598.301124306840.652338995581.0466
2024年度关联交易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专项报告比例股数股数比例股数(股)比例(%)
(%)(股)(股)(%)
23972268797.427224306840.987838995581.585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部分关联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比例股数股数比例股数(股)比例(%)
(%)(股)(股)(%)关于部分关联方
13382522298.463815647841.15135230100.3849
2025年度日常关联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比例股数股数比例
案股数(股)比例(%)
(%)(股)(股)(%)
13177200498.440315647841.16895230100.3908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股数(股)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股)(股)(%)
5关于聘请2025年度36885082398.989734504840.92603138100.0843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案股数(股)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股)(股)(%)
24228863598.470134504841.40233138100.1276
表决结果:通过。
10.《2024年度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比例股数股数比例
2024年度董事会及股数(股)比例(%)
(%)(股)(股)(%)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36637447598.325123454840.629438951581.0455
表决结果:通过。
11.《2024年度监事会及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比例股数股数比例
2024年度监事会及股数(股)比例(%)
(%)(股)(股)(%)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36641177598.335123051840.618638981581.0463
表决结果:通过。
12.《2024年度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报告》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2024年度高级管理股数股数比例股数(股)比例(%)比例(%)
层及其成员履职评(股)(股)(%)
价报告36564237598.128723554840.632146172581.2392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第8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
盛泽化纺绸厂有限公司、吴江市锦隆喷气织造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恒宇纺织集团有
限公司、吴江市新吴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汉润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唐林才、潘
鼎、陆颖栋、王轩赵等关联股东,依法进行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6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以下报告:
1.《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2024年度“三农”金融服务开展情况报告》;
3.《2024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