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2025年12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年12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召集人等相关事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1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大道10888号5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晓军主持,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召集人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77,090,02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6353%。
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吸收合并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设立分支机构的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吸收合并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设立分支机构的议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410,143,280 85.9676 62,413,660 13.0821 4,533,080 0.95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271,980,139 80.2474 62,413,660 18.4150 4,533,080 1.3376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