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牟取利益。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前述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十二)其他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二)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八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3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有关内幕信息在公司未公开披露前,因工作需要确需流转的,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流转。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保密工作,公司应当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有关人员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公司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措施,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聘用的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泄露、利用公司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文件材料移交有权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罚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对责任
人作出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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