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控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内部审计相关职能,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公司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支持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内部审计人员所需资料和数据,并自觉接受审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2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重点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委托理财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投资理财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履行的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按照
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及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归档。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
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3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和作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对象和相关责任人拒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
关的财务、业务资料,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重要资料,欺骗审计人员,致使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措施,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文件材料移交有权管理部门处理。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被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有权向公司反映。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文件材料移交有权管理部门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4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文件材料移交有权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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