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我乐家居: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9 00:00 查看全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楼

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邮编:200080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我乐家居/公司指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计划》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在该等股票上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制性股票指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将第二个考核期已授本次回购注销指予但尚未解锁的366175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

为3.50元/股并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时现行有效的《南京我乐家居《公司章程》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法律意见》指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律、法规指行政法规,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40183-00005 号

致: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乐家居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我乐家居的委托担任我乐家居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我乐家居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承办律师同意我乐家居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

承办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我乐家居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其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我乐家居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5.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

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6.本所仅就与我乐家居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仅供我乐家居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激励计划》;2.登

录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3.查阅了我乐家居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之“……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经营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期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股票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661750股,占本激励计划所授予股票数量的46.69%,占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股本总额的1.13%。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调整情况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上述分配方案于2025年2月27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4、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因此,本次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61750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价格为调整前授予价格3.70元/股减去每股派息额0.20元,即回购价格为3.50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激励计划》;2.登

录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3.查阅了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资料。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025年4月17日,我乐家居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由于经审计的2024年度经营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考核期已授予尚未解锁的36617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50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025年4月17日,我乐家居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沈宏山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房可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范瑞琪

2025年4月19日

6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