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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顿电子: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2-02 查看全文

金杜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666号

金杜律师事务所中国华润大厦28层邮编:51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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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Guangdong 518052

P.R.China

T+86755 22163333

F+86 755 22163380

www.kwm.com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2月

1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23 年1月 1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3 年1 月 1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金杜律师事务所全球办公室

伦敦I马德里1米兰Ⅰ纽约Ⅰ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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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1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2月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1月1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1日下午14:30在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88号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邯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3,358,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20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45,255股,占公司有表

3

决权股份总数的4.110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45,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0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4,403,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31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4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84,83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09,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3%。

就本议案的审议,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2.《关于2023年度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84,367,9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09,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3%。

3.《关于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84,367,9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4%;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09,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5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4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4%。

4.《关于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84,368,3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10,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3%。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霄骆霄

汪玖涛

单位负责

赵显龙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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