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6-041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及聘任副总经理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李文晗先生的书面辞任报告。李文晗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兵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李贺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是否继续
是否存在 是否存在
原定任 在上市公 具体职务
离任 离任 离任 未履行完 未履行完姓名 期到期 司及其控 (如适职务 时间 原因 毕的公开 毕的增持日 股子公司 用)
承诺 承诺任职
2026 董事长、
2028 年
总经 年 10 工作 战略委员
李文晗 12 月 4 是 是 否
理 月 12 调整 会主任委日
日 员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李文晗先生的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李文晗先生的岗位变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发展和规范运作。李文晗先生已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妥善完成总经理岗位的工作交接。截至目前,李文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该承诺系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董事及高管就填补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的《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20),李文晗先生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李文晗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始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推动核心战略落地、提升整体经营效能等作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李文晗先生在任职总经理期间所付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情况
(一)为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拟聘任王兵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登记备案事宜。
(二)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拟聘任李贺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特此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0 月 13 日附件:王兵先生、李贺女士简历
王兵先生,1986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历任绵阳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办党支部书记、
公司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任;深圳市九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
长、执行董事、董事;深圳市九洲智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九洲集团(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久和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深圳市九洲光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福瑞祥电器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王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由控股股东委派,未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职,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贺女士,1988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历任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管理部项目主管、企业技术中心办公室项目主管、
信息系统事业部营销运营主管;绵阳市科学技术局挂职首批科技助理。自 2023年 4 月起入职公司任采购履行部、采购认证部部长。
截至目前,李贺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由控股股东委派,未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职,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