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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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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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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雅仕”)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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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4年2月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4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
体上刊登了《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
2、(1)2024年2月2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8.98%股
份的股东江苏雅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在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增加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请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
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
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
(2)2024年2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上刊登了《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对会议延期原
因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将会议召开日期延期至2024年3月8日.
(3)2024年2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
媒体刊登上《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对增加临
时提案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除上述变更事项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议案、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事项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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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8日下午14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南路855号36楼上海雅仕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孙望平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3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78,212,83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2660%.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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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股东
增加临时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及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签订重大采购和销售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212,7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
对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0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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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刘忠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8,203,03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4%,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94,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9%.
2、选举孙望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8,191,43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3,3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855%.
3、选举李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8,191,43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3,3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855%.
4、选举李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8,191,43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3,3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855%.
5、选举刘新峰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8,191,43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本议
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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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3,3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855%.
6、选举王明玮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8,191,43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3,3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85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分别如下:
1、选举向德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8,191,43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3,3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855%.
2、选举代军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8,201,43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93,3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324%.
3、选举陈凯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8,201,43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本议
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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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93.3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324%.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分别如下:
1、选举王忠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78,191,43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3,3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855%.
2、选举郭长吉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78,191,43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本议
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3.30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85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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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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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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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军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章欣宇
224年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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