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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仕: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29证券简称:上海雅仕公告编号:2026-028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03589068.93元,包括货款本金99252864.80元及逾期付

款违约金暂计4336204.13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雅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分别为(2026)鄂0107民初5349号、(2026)鄂0107民初5350号、(2026)

鄂0107民初5351号、(2026)鄂0107民初5352号、(2026)鄂0107民初5353号)。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北雅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一:苏州共能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二)诉讼审理机构: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三)事实与理由2025年9月至11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一先后签订五份格式化标准化的《煤炭买卖合同》及对应补充协议(合同编号:GN250904MR、GN250909MR、GN250913MR、GN251002MR、GN251102MR),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供应约定规格大卡的煤炭,采用船运方式从天津港、京唐港、曹妃甸港装运至太仓港码头。付款方式为原告出具货权转移证明之日起60天账期,逾期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化

1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且违约方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续补充协议第二条又补充约定“供方(即原告)承诺在货转开具当日向上游供应商支付相应煤炭采购款,若供方未按时付款的,需方(即被告一)的60天账期自供方实际付款之日起算(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需方在约定的60天账期到期后仍未付清煤款的,未付款金额按年化11%(含税)支付违约金,违约天数自账期第61天起算(含),至付清煤款之日止(不含付款日),并在下批煤炭结算单中体现。”同时合同约定本案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违约方需全部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全部费用。

合同履行中,原告已按约完成每批次煤炭供货、装船运输,依次向被告一出具货权转移证明,并且双方已逐一核对并出具每批次结算单,原告已向被告一全额开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原告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一并未按合同约定账期时限向原告支付对应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经逐单核算,五份合同累计欠付货款99252864.80元,同时产生截止至2026年5月2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336204.13元。

2025年9月19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为

2025年9月19日至2027年9月19日期间,被告一向原告连续发生的煤炭贸易

债务提供最高额2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全部费用,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分笔债务自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案全部债务均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及担保额度内,被告二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五份煤炭买卖合同项下欠付的全部货款,合计99252864.80 元(合同编号 GN250904MR 结算款 18406196.10 元+合同编号GN250909MR 结 算 款 18137462.96 元 + 合 同 编 号 GN250913MR 结 算 款

19604192.99 元+合同编号 GN251002MR 结算款 20980449.55 元+合同编号GN251102MR结算款 22124563.20元=99252864.80元);

2、判令被告一按各《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年化11%的违约金标准,向原告支付每笔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各合同账期届满次日起暂计算至

2026年5月22日,金额为4336204.13元,具体计算至以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原告为实现

债权之全部费用;

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一至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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