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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仕: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雅仕”)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4点00分在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南路855号36楼上海雅仕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刘忠义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71013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09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含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960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反对

1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3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44%。本议案获得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830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

1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16500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0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830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

1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16500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07%。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960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反对

1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3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44%。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960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反对

1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3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4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8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2%;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858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

1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13700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3%;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7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67%;反对

1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0%;弃权13700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19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67%;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0%;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3%。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710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

12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26700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35%。本议案获得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6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弃权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6%。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858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

1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13700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3%;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508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

23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35700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4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7%;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3%;弃权3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96728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反对

1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26700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35%。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690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0%;反对

12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48700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6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4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弃权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6%。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708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7%;反对

1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48700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6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7%;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弃权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6%。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96710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

25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弃权13700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6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0%;反对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0%。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710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

25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弃权13700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7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6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0%;反对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弃权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0%。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508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反对

1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48700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11%。本议案获得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7%;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弃权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6%。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688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对

14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弃权26700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3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2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5%;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9%;弃权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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