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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洋新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2-0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330证券简称:天洋新材公告编号:2023-012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58611489.95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11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36号)核准,天洋新材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984776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86495918.2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19103773.5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67392144.6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0日全部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会师报字[2023]第ZA10020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将尽快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专户与全资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 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载明的募

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为:

调整后扣除发行费用序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名称后承诺使用募集资金号(万元)(万元)额(元)昆山天洋光伏材料有限公

1司新建年产1.5亿平方米22893.669000.009000.00

光伏膜项目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技有

2限公司太阳能封装胶膜项53265.2640000.0031400.00

目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

3公司新建年产1.5亿平方46323.1735000.0030000.00

米光伏膜项目

4补充流动资金32061.8832061.8826339.21

合计154543.97116061.8896739.21

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6739.21 万元,少于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金额 116061.88 万元,因此,按照《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对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进行了相应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置换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49 号《关于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自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58011489.95元(含税)、以自有资金预先支

付的发行费用为600000.00元(含税),合计58611489.95元(含税)。为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公司将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自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8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58011489.95元(含税),公司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58011489.95元(含税),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序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号资金投资项目金额昆山天洋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新建

190000000.0055194225.90年产1.5亿平方米光伏膜项目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400000000.001903904.21

太阳能封装胶膜项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

3350000000.00913359.84

建年产1.5亿平方米光伏膜项目

4补充流动资金320618800.00

合计1160618800.0058011489.95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费用金额20250000.00(含税),截止2023年1月8日,本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为600000.00元(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600000.00元(含税)。

单位:人民币元以自有资金预付支付发行费用项目发行费用总额拟置换金额发行费用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19000000.00

律师费1150000.00600000.00600000.00

专项审计费100000.00

合计20250000.00600000.00600000.00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02月0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58611489.95元(含税)人民币。

本次募集资金58611489.95元(含税)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影响

根据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出的安排,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58611489.95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不违背募投项目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可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049 号《关于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以使用募集资金58611489.95元(含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不违背募投项目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1月8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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