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58611489.95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不违背募投项目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可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049 号《关于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
58611489.95元置换前期已投入的等额自筹资金。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的光伏封装胶膜募投项目分别由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光伏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天洋光伏”)、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天洋新材料”)、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天洋光伏”)实施,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分别向昆山天洋光伏、海安天洋新材料及南通天洋光伏进行增资,并将增资所需募集资金分别汇入前述各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上述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开展和实施,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以募集资金向上述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高海松(签字):
王晓雪(签字):
黄俊(签字):
2023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