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
保荐代表人姓名:嵇志瑶厦13楼
联系电话:021-2023578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彦栋厦13楼
联系电话:021-2023578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采用向股权登记日(2020年3月10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浙江百达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百达精工”或“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8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280000000.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8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2772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等与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不含税外部费用4525471.71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75474528.2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48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保荐机构,负责百达精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泰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百达精工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就
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应的工作计划。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已与公司签署保荐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
2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易所备案,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所备案。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4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司不存在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违法违规事项。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5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承诺等情况。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
6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7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
8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部控
2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制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文件。经核查,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9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向上海证券交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保荐机构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10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事前审阅和规定期限内的事后审阅,公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建议对相关披露文件进行了修订以真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息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不
11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存在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而需要更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正或补充的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12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当事人不
13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未履行承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诺的事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14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15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
3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16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经核查,在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17(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
18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承诺事项。
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泰证券对百达精工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
4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中泰证券认为,百达精工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百达精工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