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采用向股权登记日(2020年3月10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浙江百达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百达精工”或“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8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280000000.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8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2772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等与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不含税外部费用4525471.71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75474528.2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48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保荐机构,负责百达精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1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Baida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Corp.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200456372
注册资本17815.4620万元股票简称百达精工
股票代码 603331.SH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法定代表人施小友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邮政编码318000
电话0576-89007163
传真0576-88488866
公司网址 www.baidapm.com
电子邮箱 shangshb@baidapm.com
空调压缩机、冰箱压缩机、空气压缩机及设备配件、汽车零配件
经营范围(不含发动机)、五金机械电器配件制造、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
保荐代表人吴彦栋、嵇志瑶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13楼
联系电话021-20235783
2传真021-20235657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百达精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严
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3、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
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4、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3(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
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
4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发行人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
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
5用完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