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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7名。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377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7009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3.5325%。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具备参会资格;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2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全体董事;

(2)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全体监事;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970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62%;反对1276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586%;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8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362%;反对1276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316%;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2%。

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984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法律意见书

81.5659%;反对1272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051%;弃权3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0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772%;反对1272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202%;弃权3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6%。

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709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06%;反对1226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52%;弃权7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12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25%;反对122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97%;弃权7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8%。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7495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00%;反对1215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74%;弃权4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52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41%;反对1215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49%;弃权4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0%。

4.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745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71%;反对1201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68%;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48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54%;反对120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36%;弃权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0%。

4.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744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2%;反对1202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5%;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47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70%;反对1202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6%;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4%。

4.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728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46%;反对1225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3%;弃权5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31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60%;反对1225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13%;弃权5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7%。

4.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7281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44%;反对1226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法律意见书

0.8950%;弃权5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30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46%;反对1226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76%;弃权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8%。

4.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734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0%;反对1220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1%;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37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879%;反对1220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05%;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

4.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5724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4%;反对1202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4%;弃权8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26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159%;反对1202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99%;弃权8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6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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