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3-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3-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7-
四、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9-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9-
六、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9-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0-
八、结论意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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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华尚纬”)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福华尚纬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4.本所仅就与福华尚纬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福华尚纬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福华尚纬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福华尚纬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福华尚纬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福华尚纬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523025620),住所为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为叶洪林,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研发、设计:电线、电缆、加热电器;电缆桥架、电缆附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收购包装物本材;电气安装;电气设备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检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贸易代理;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公开信息,福华尚纬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6年9月10日,福华尚纬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根据《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对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查阅公司的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及《自律监管指引1号》第6.6.1条、第6.6.2条、第6.6.3条的规定。
2.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及《自律监管指引1号》第6.6.1条的规定。
3.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及《自律监管指引1号》第6.6.1条的规定。
4.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于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均须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5.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包括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1项的规定。
6.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福华尚纬A股普通股股票。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2项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6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每期可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40%、30%、30%。预留部分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预留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各期实际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和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1项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福华尚纬A股普通股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
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2项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权益处置等工作,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本持股计划如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自行决策、办理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如未与任何一家资产管理机构达成合意并签署相关协议,本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
10.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设置;
(5)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6)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8)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延长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9)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0)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1)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3)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及《自律监管指引1号》第6.6.5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1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福华尚纬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华尚纬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年9月10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会议审议并同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款及《自律监管指引1号》第6.6.7条的规定。
2.2026年9月10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出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旨在完善核心员工和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禁止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及《自律监管指引1号》第6.6.4条的规定。
3.2026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款及《自律监管指引1号》第6.6.4条的规定。
4.2026年9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的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一)款及《自律监管指引1号》第6.6.6条的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 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文件。召开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安排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安排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六、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不会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进行任何一致行动的安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现在及未来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张浔蒙及其配偶周彦池,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前述人员承诺不担任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同时在持有人会议中放弃提案权及表决权,且不再委托其他持有人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上述人员保持独立,且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上述人
员及其关联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上述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三)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权益处置或由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且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份额相对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本法律意见书、股东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等。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华尚纬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华尚纬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已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华尚纬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樊斌
贺云帆
经办律师:
肖涛涛
2026 月I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