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及现场参会股东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伦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中伦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1-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1.2025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5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2月10日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14:30在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3782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6068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71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3-法律意见书
如下:
(一)《关于增资控股四川中氟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二)《关于新增2025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