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起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
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
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通过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相关情形的说明,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
第二十二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
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出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
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
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附件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登记表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拟交易方向原持有数量拟交易数量拟交易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附件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审批表
交易主体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基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本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情拟交易数量股/份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拟交易日期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是□否
是否具有下列情形:
证
(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券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部月的。
初
(2)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审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否是否违反股份锁定承诺
□是□否累计减持股数是否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是□否
是否涉及敏感期交易、短线交易
□是□否董事会秘书意见
相关风险提示说明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总经理意见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附件三: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登记表的确认函
编号:
:
您提交的买卖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334.SH)证券登记表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登记表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提交人与董事会办公室各执壹份。
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签章)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