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贾翠霞律师、时蔓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的《迪生力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7、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及其他会议所需的文件。
19、公司提供的其他会议文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
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资料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措施进行查验。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25年5月
20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年 4月 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4点00分在广东省江
门市台山市大江镇福安西路2号之四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瑞贞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实施的投票于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及本所
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22877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06%。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6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296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442221股。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3经现场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5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6《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7《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8《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9《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1《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12《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13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 4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告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会议公告中所列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公告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票,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503900股,反对628521股,弃权41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72300股,反对628521股,弃权41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503900股,反对628521股,弃权41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72300股,反对628521股,弃权41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0%。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502700股,反对628521股,弃权42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71100股,反对628521股,弃权42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0%。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表决情况:同意223506300股,反对628521股,弃权39000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74700股,反对628521股,弃权39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1%。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503900股,反对628421股,弃权41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72300股,反对628421股,弃权41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0%。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71300股,反对629421股,弃权41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71300股,反对629421股,弃权41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0%。
7、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23501200股,反对631821股,弃权40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69600股,反对631821股,弃权40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0%。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504600股,反对628421股,弃权40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73000股,反对628421股,弃权40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0%。
9、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
6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490200股,反对641621股,弃权42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58600股,反对641621股,弃权42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5%。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505300股,反对627421股,弃权411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73700股,反对627421股,弃权411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0%。
1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503900股,反对628421股,弃权41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72300股,反对628421股,弃权41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0%。
12、审议通过《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496900股,反对638421股,弃权38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65300股,反对638421股,弃权38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8%。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3491500股,反对640921股,弃权41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59900股,反对640921股,弃权41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7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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