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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辉果蔬: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3-1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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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果蔬”)的委托,指派周姗姗、林嘉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宏辉果蔬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宏辉果蔬董事会根据2023年2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宏辉果蔬已于2023年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

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2023年3月3日,宏辉果蔬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审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取消了原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2023年3月4日,宏辉果蔬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外,宏辉果蔬于2023年2月22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9日(星期四)14:00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玉津中路13号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9日9:15-15:00。

宏辉果蔬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宏辉果蔬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均为截至2023年3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宏辉果蔬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213274614股,占宏辉果蔬总股本的48.6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宏辉果蔬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4人,代表股份数9129054股,占宏辉果蔬总股本的2.08%。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3《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宏辉果蔬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系统或互联网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91820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

反对265754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黄俊辉和郑幼文已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09%;反对265754股;弃权0股。

2、审议《关于拟订第五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

同意2221379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

反对265754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09%;反对265754股;弃权0股。

3、审议《关于拟订第五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221379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

反对265754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8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7.09%;反对265754股;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周姗姗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林嘉豪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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