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暂缓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1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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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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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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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暂缓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169-6 号
致: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杰克股份本次解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杰克股份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杰克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CRANDWAY4.杰克股份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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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
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杰克股份、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查验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杰克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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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杰克股份提供的本次解锁的相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0年6月23日,杰克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7月14日,杰克股份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0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2年9月19日,杰克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同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同条件成就的议案》。
GRANDWAY同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GRANDWAY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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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
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
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5.2022年9月19日,杰克股份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
宜,对应的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61,695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杰克股份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日起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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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次激励计划之暂缓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9日,该
部分股票于2021年1月18日完成登记,第一个解锁期为授予登记日起20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日起3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截至审议本次
解锁事宜的董事会召开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经查验,本次解锁条件满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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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杰克股份本次解锁事宜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待由
GRANDWAY公司统一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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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杰克股份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杰克股份本次解锁事宜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
待由公司统一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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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宜的法律
意见书》的签署页)
张周
2022年90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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