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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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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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杰克科技/公司 指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标的股票/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附限制性条件的杰克科技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本次股权激励 指 杰克科技实施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章程》 指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东会 指 杰克科技股东会
董事会 指 杰克科技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55-2号
致: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杰克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杰克科技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杰克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杰克科技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
部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杰克科技、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查验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杰克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杰克科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杰克科技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6年4月24日,杰克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
2.2026年4月24日,杰克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
3.2026年5月18日,杰克科技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股东会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杰克科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调整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6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26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形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形如下:
1.本次激励对象中29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去世,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32人调整为302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74.91万股调整为830.3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04.91万股调整为670.3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0.00万股调整为160.00万股。
2.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四)派息P=Po-V
其中:Po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4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6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19.08元/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杰克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6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026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杰克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2026年6月18日,杰克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杰克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6月18日。根据杰克科技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该授予日不属于以下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杰克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经查验,杰克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授予条件已成就:
1.根据杰克科技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截至授予日,杰克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杰克科技提供的资料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截至授予日,杰克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及《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根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杰克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杰克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董事谢云娇、邱杨友、吴利、胡文海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上述董事均已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的董事会会议中对关联事项回避表决;公司其他现任董事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关联关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杰克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杰克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杰克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合法、有效;杰克科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杰克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张营
梁静
2026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