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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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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234号

致: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1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于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与《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合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阮积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6人,代表股份30293638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314%(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028808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16%;

反对42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1%;

弃权1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3%。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028808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16%;

反对42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1%;

弃权1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3%。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023355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016%;

反对5845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29%;

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5%。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3014019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934%;

反对15181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5011%;

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5%。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4同意3028823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1%;

反对414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6%;

弃权1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3%。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028778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06%;

反对414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6%;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8%。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议案》

同意3028724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89%;

反对43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2%;

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9%。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1《关于董事长阮积祥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173372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538%;

反对43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478%;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84%。

关联股东台州市杰克商贸有限公司、LAKE VILLAGE LIMITED、阮积祥、阮福德回避表决。

8.02《关于副董事长阮福德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173372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538%;

5反对43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478%;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84%。

关联股东台州市杰克商贸有限公司、LAKE VILLAGE LIMITED、阮积祥、阮福德回避表决。

8.03《关于副董事长、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谢云娇女士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024785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00%;

反对43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42%;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8%。

关联股东谢云娇回避表决。

8.04《关于董事、总裁吴利女士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025304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00%;

反对43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42%;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8%。

关联股东吴利回避表决。

8.05《关于职工董事邱杨友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024525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05%;

反对41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37%;

6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8%。

关联股东邱杨友回避表决。

8.06《关于董事胡文海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026661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01%;

反对43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42%;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7%。

关联股东胡文海回避表决。

8.07《关于独立董事陈威如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028776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06%;

反对41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7%;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7%。

8.08《关于独立董事王茁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028776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06%;

反对41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7%;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7%。

8.09《关于独立董事谢获宝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

同意3028776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06%;

反对41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7%;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7%。

7(九)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3028763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01%;

反对42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1%;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8%。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3028763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01%;

反对42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1%;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8%。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同意3028763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01%;

反对42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1%;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8%。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028778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06%;

反对414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6%;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8%。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同意3028778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06%;

反对414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6%;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58%。

8(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923453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758%;

反对90994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0184%;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8%。

关联股东谢云娇、吴利、邱杨友、胡文海回避表决。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923815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878%;

反对90632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0064%;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8%。

关联股东谢云娇、吴利、邱杨友、胡文海回避表决。

(十六)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923815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878%;

反对90632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0064%;

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8%。

关联股东谢云娇、吴利、邱杨友、胡文海回避表决。

(十七)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7.01阮积祥

9表决结果:同意302767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99.9442%,阮积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02阮振华

表决结果:同意3027608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20%,阮振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03谢云娇

表决结果:同意302759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15%,谢云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04吴利

表决结果:同意3027583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12%,吴利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05胡文海

表决结果:同意3027593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15%,胡文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八)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8.01廖明

表决结果:同意3028002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50%,廖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8.02屈哲锋

表决结果:同意3027962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37%,屈哲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8.03郑志刚

表决结果:同意3027962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37%,郑志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8.01-8.06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十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四)至第(十六)项议案均经出席本

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一)

项至第(七)项、第8.07-8.09项、第(九)至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议案均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十七)项、

第(十八)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阮积祥、阮振华、谢云娇、吴利、胡文海当选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廖明、屈哲锋、郑志刚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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