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2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3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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