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孔非凡律师、朱嘉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8日13:30在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9:15至15:0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1,770,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340%。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504,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81%;;反对票261,000股,弃权票5,000股。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502,9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69%;反对票260,500股,弃权票7,10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502,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68%;反对票260,600股,弃权票7,100股。
(四) 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503,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73%;反对票259,700股,弃权票7,30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499,9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46%;反对票265,060股,弃权票5,50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5 年度和预计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1.黄杰先生2025年度薪酬和2026 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175,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4.9172%;反对票323,336股,弃权票7,378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黄鑫颖女士2025年度薪酬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184,0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5.0417%;反对票315,236股,弃权票7,378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3.楼晓华先生2025年度薪酬和2026 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0,246,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60%;反对票324,236股,弃权票7,378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王志炎先生2025 年度薪酬和 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0,904,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73%;反对票324,236股,弃权票7,378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杨志城先生2025 年度薪酬和2026 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439,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90%;反对票323,336股,弃权票7,378股。
6.钱丹先生2025 年度薪酬和2026 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9,639,8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56%;反对票323,236股,弃权票7,378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申江先生2025 年度薪酬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439,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90%;反对票323,336股,弃权票7,378股。
8.李昌莲女士2025年度薪酬和2026 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439,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90%;反对票323,336股,弃权票7,378股。
9.刘云女士2025年度薪酬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438,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83%;反对票324,236股,弃权票7,378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490,0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71%;反对票274,100股,弃权票6,40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498,1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32%;反对票266,000股,弃权票6,40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483,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24%;
反对票277,800股,弃权票8,900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231,9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5.7781%;反对票265,800股,弃权票8,90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496,0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16%;反对票268,100股,弃权票6,400股。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489,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67%;反对票272,100股,弃权票8,900股。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1,474,5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54%;反对票287,540股,弃权票8,378股。
(十四) 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956,2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97%;反对票276,000股,弃权票6,40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956,2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97%;反对票276,000股,弃权票6,40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964,2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60%;反对票268,000股,弃权票6,400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杨国胜 律师
经办律师
孔非凡 律师 M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