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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科技: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

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2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第九条除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

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涉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的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条总经理于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并提交战略委员

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总经理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

方案并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批准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4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由总经理

组织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六条总经理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由总经理负责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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