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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方科技”)的委托,指派孔非凡律师、朱嘉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四方科技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四方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四方科技的保证,即四方科技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适当核查。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批准与授权
1.2026年5月2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了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2.2026年5月28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公司职工代表意见。
3.2026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提议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
4.2026年6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6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6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情况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6月18 日,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明确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或应证监会、交易所监管要求,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基于上述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本次《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修订前: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解锁安排和业绩考核之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1、公司业绩考核:若第一个解锁期因公司层面业绩未完全达标而不能解锁的标的股票可递延至第二个解锁期统一参与业绩考核并按最终考核结果比例解锁。如若递延至最后一个解锁期仍存在不能解锁的标的股票,则相应的权益均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收回相关权益并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回购注销,或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并以其原始出资额的金额返还持有人。
2.修订后: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解锁安排和业绩考核之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1、公司业绩考核: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到相关考核要求的,则该解锁期对应的全部/部分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未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并由公司按相关程序注销,并以其原始出资额的金额返还持有人。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修订后的《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相关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容变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