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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德胜:星德胜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星德胜 --%

上海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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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蔡若思律师、张玉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1003/RC/jwj/cm/D7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 年5月15日14:30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临埠街1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的9:15至15:0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458,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129%。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4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4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反对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47%;反对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5%;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8%。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4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3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26%;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9%;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5%。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3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7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65%;反对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00%;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35%。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38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反对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6.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3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981%;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84%;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35%。

7.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3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反对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46%;反对 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20%;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34%。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4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9%;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并无任何副本。

资市评通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焖 律师

经办律师

蔡若思 律师 2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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