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
2022年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上市公司”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于2022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30日对安井食品进行了2022年度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代表人:冯强、史记威
现场检查时间:2022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30日
现场检查人员:冯强
现场检查手段:保荐代表人查看了持续督导期间三会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材料;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本次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
性以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等。
关于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相关制度。同时,查阅了
1三会会议文件等,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
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安井食品的公司章程以及三会议事规则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执行;公司2022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核查2022年以来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是否合规,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报备材料是否完备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已披露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安井食品财务人员进行沟通,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核查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财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查阅银行对账单,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抽查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2022年12月14日,安井食品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2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发表了同意意见;2022年12月30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安井食品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和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公司2022年以来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并查阅相关合同以及三会审议资料。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安井食品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得到了有效执行,审议程序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安井食品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负责人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3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安井食品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保荐机构与安井食品高管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会计师、律师等其他相关中介机构配合情况良好。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安井食品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安井食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信息披露情况良好;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情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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