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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井食品: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3 查看全文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香港 Hong 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200041 PRC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法律意见书

2023年5月22日

致: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或“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安井食品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1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井食品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

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安井食品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38706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7.292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议案: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2023年度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分别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9《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310《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12《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及<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3 《公司 2022 年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

1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上述第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第6、7、8、9、10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第11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第1至13项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14、15、16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第1项至第11项、第13项、第14项、第15项、第16项议案经本次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

上述第12项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4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5本页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齐轩霆律师(公章)

经办律师:

李倩源律师李怡垚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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