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树牢“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落实常态化现金分红要求,增强分红稳定性、及时性、可预期性,与投资者共享高质量发展成果,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及满意度,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
6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未
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战略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
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划的制定及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建议和意见,坚持积极、科学实施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四十。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
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