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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灿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审核年度财务报告..................................2

第三章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3

第四章其他规定..........................................4

1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定的《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审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事

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

2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出具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评估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

3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

论和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司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程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本规程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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