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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灿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4-26 查看全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被保荐上市公司名称:文灿集团股份有

公司限公司

联系方式:0755-23953869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星明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35层

联系方式:0755-23953869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波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35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9号)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21451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6999809.9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4614700.5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2385109.34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4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的工作计划。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中信建投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1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通过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公开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人员严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格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文件,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执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内控制度符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持续督导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况。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况。

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中信建投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作质量。工作要求。

3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承诺事项。情形;公司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文灿股份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文灿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文灿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星明李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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