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工
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的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各子公司、部室和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接待特定对象采访、调研,不得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1(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与平等性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通过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与互动沟通原则
2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
资者诉求,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
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九条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
参与特定对象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未公开披露事项的回答。
第十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四章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中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3(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者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三条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公司应当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四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十八条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提前与公司证券部联系沟通,由证券部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义务。
4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仔细核对身份信息。
第二十条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接待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调研活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董事会秘书也可根据来访对象邀请相关高管人员、重大项目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受邀人员应予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
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
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对于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5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
应尽量避免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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