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0证券简称:安乃达公告编号:2025-082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67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0.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624.00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55.5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368.4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00Z0021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2024年8月5日披露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安乃达驱动技术(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98280078801800005420海)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安乃达驱动技术(江宁波银行无锡锡东支行86021110000441510苏)有限公司(注)
安乃达科技(天津)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6140100100482091限公司上海华山支行注:根据该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该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约的银行主体为其上级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三、本次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12月15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安乃达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安乃达智能制造项目”,同时将“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扩产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安乃达智能制造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由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沿用原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账户:98280078801800005420)并与保荐人、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其
余两个募集资金专户将予以注销。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于2024年6月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三方监管协议”),现鉴于甲方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进行了变更,对原三方监管协议做出以下补充约定:
一、甲、乙、丙三方同意对原协议第一条做出以下变更:
原内容:“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8280078801800005420,截至2024年6月28日,专户余额为54866.004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安乃达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建设项目、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变更为:“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8280078801800005420,截至2025年12月23日,专户余额为
10713.7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安乃达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二、本补充协议是各方签订的原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
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原三方监管协议其余条款均继续适用。本补充协议与各方以往就本补充协议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或安排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三、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