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安乃达
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乃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安乃达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67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624.00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55.5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368.4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6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00Z0021 号)。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调整前拟投入调整后拟投入投资总额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金额安乃达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建设项
30118.2630118.2614000.00目
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扩产项目33511.6833511.6813098.56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0269.9210269.9210269.92
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30000.0014000.00
合计103899.86103899.8651368.48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拟投入募集实际已投入募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名称投资总额
资金金额集资金金额进度(%)安乃达电动两轮车电驱动
30118.2614000.007225.3051.61系统建设项目
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扩
33511.6813098.560.000.00产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0269.9210269.92473.074.61
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14000.0014000.02注100.00
合计103899.8651368.4821698.3942.24
注:补充流动资金实际投资金额14000.02万元,支付超过承诺投资总额的0.02万元资金来源为存款利息收入净额。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1、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为确保募投项目投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根据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决定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调整事项变更前此次变更后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扩产项目建设周期2025年6月28日2026年6月30日
上述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是公司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基础上所作的估计,如实际建设时间有所变化,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并予以公告。
2、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扩产项目”延期的原因如下:为提升生产运营管理效率,公司拟对国内各生产基地的产能进行整体规划布局。鉴于对江苏无锡生产基地的产能布局尚未明确,暂缓了对该项目的投入。待产能整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后,公司将结合规划情况推动该项目实施。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结合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实际进展
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建设周期的变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扩产项目”延期至2026年6月30日。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扩产项目”延期至2026年6月30日。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对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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