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锁定原料采购成本和产
品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在境内外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相关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的活动,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运营。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仅限于以规避商品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1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
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交易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不得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公司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
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
2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及额度作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总监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第十四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业务部门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
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承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
处理以及核算等工作。同时,需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详细登记,认真检查交易记录,实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在交割环节,要妥善规划和安排交割资金,以严格的标准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确保业务的合规性与稳定性。
(三)公司董秘办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
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财务总监负
责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同时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需求进行收付款的预测,并按月报至财务部门。
3(三)公司审计部门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期货相关业
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四)公司董秘办负责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
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公司和董事会。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及时跟踪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已
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
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公司董事
4会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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