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合称“联席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为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至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见证事宜提供法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3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24]11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文件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1、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项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发
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所有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副本和正本一致,没有任何隐瞒、虚假、遗漏、不全面或者不完整;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仅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备案及公告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49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了《关于同意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08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方案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至信股份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5666.6667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2666.6667万股。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133.3333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
20.00%。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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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4909.00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00%,即不超过566.6666万股;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19999.00万元。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共5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申万宏源至信股份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1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至信股份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资管计划”)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南方资产”)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
3下属企业富控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广发基金管
4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零二一组合”)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或其下属企业
5“中保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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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略配售参与规模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具体参与规模如下(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1)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至信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资管”)管理的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合计
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566.6666万股,认购金额不超过4909.00万元。
因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最终配售数量与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之间的差额将首先回拨给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若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战略配
售总金额低于其承诺认购的总金额,则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按照其承诺认购金额等比例调整认购规模。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2)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要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承诺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19999万元,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承诺认购金额上限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万元)
1南方资产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4999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2渝富控股5000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委托广发基金管理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
3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5000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一组合”)业
4中保投基金5000
合计19999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注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本次共有5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133.3333万股(预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的要求。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获配股数将按以下原则调整和配售:(1)优先向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配售,如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最终配售数量合计小于初始配售数量(本次发行数量的10%,即566.6666万股),则其差额部分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2)其他战略投资者的最终配售数量
将根据其承诺认购金额上限进行配售,若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总金额低于其承诺认购的总金额,则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按照其承诺认购金额等比例调整认购规模。
根据上述配售原则得出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金额的多余款项,联席主承销商将在 T+4 日前,依据缴款原路径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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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信息
(一)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1个,为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
根据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产品名称申万宏源至信股份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JS72成立日期2025年12月9日备案日期2025年12月15日募集资金规模
4909万元(万元)投资类型权益类产品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相关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自行提供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
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5)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
等权利;(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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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关系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资管”)与保荐人为受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保荐人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于2025年12月15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
款第(五)项的规定。
5、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
在主板上市的战略配售,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名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共计14名份额持有人,均已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在发行人或全资子公司重要岗位任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具备通过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心员工、认购金额、资管计划持有比例等情况如下:
实际缴款资管计划序姓名合同签署单位职务金额份额的持员工类别号(万元)有比例
1陈志宇至信股份董事长3000.0061.11%核心员工
高级管理人
2冯渝至信股份总经理300.006.11%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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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款资管计划序姓名合同签署单位职务金额份额的持员工类别号(万元)有比例高级管理人
3邓平至信股份财务总监150.003.06%
员
职工董事、办公室
4陈彦涛至信股份120.002.44%核心员工
主任
5唐勇至信股份业务中心总监220.004.48%核心员工
6朱钇霖至信股份证券事务代表149.003.04%核心员工
技术开发中心总
7廖占云至信股份120.002.44%核心员工
监
8牟家伟至信股份财务中心副总监100.002.04%核心员工
9郭小兵至信股份基建总监100.002.04%核心员工
10蒋静至信股份业务中心副总监100.002.04%核心员工
11张砫至信股份物流高级经理100.002.04%核心员工
衍数自动化项目
12傅贤德至信股份100.002.04%核心员工
副总监杭州至信财务部
13朱冬芳子公司杭州至信200.004.07%核心员工
长宁波至信财务部
14岑姣姣子公司宁波至信150.003.06%核心员工
长
合计4909.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 3 :最终认购股数待 T -2 日 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杭州至信、宁波至信均为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其中,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A、公司创始团队骨干;B、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承担重要职能岗
位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且考虑公司日常经营过程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经核查,除陈志宇、冯渝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发行人签署劳务合同外,其余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12名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出具的承诺、资产或收入证明以及申万
宏源资管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未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申万宏源资管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
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保证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
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持有人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的情况;
三、本人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四、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不存
在其他可能导致本人、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六、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人参与战略配售;
七、本人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八、本人承诺按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通知及时、足额缴纳认购金额;
九、本人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十、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南方资产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方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87788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3号科研办公楼6层法定代表人肖勇注册资本33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1年8月28日营业期限2001年8月28日至长期登记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业投资;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经营范围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南方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方资产系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
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南方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方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装集团”)直接持有南方资产100%的股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兵装集团100%的股权。因此,兵装集团为南方资产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南方资产的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根据南方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方资产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南方资产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兵装集团成立于1999年6月
29日,注册资本165.65亿元,系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兵装集团
连续多年跻身世界500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兵装集团资产总额为4844.04亿元,净资产1807.41亿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72.48亿元,净利润116.45亿元。因此,兵装集团属于国有大型企业。根据兵装集团于2025年6月9日披露的《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组进展情况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对兵装集团实施分立,2025年7月27日兵装集团与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了正式的分立协议。根据兵装集团截至2024年末财务报表,分立汽车业务后,兵装集团合并口径总资产1669亿元,净资产672亿元,营业总收入438亿元,净利润20亿元。
南方资产成立于2001年8月2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亿元,系兵装集团全资子公司。南方资产作为兵装集团的产业投资平台和资本运营平台,配合兵装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进行战略投资。近年来,南方资产围绕兵装集团现有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目标,充分发挥国有控股投资公司在投资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导向作用,已在汽车、汽车零部件、新材料、输变电、光电、医药、金融等领域拥有参控股企业四十多家,产业布局成效显著。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南方资产总资产178.43亿元,净资产105.00亿元。2024年全年,南方资产实现营业收入2.40亿元,净利润8.82亿元。南方资产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南方资产曾参与过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707.SH)、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82.SH)、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2.SH)、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75.SH)、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88709.SH)、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3202.SH)、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603418.SH)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甲方)和南方资产(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和南方资产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作为中国兵装集团的产业投资平台与资本运营平台,南方资产及其旗下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在汽车产业具有多年的产业投资布局,并且南方资产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具有长期的战略合作历史,南方资产及旗下公司合计持有长安汽车4.65%股份,是其第三大股东。同时,南方资产及其旗下公司作为重要股东参股投资了长安汽车旗下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
司、深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及重庆长安凯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公司皆为至信股份的重要合作伙伴。至信股份的产品大规模应用于长安欧尚 Z6、长安糯玉米、长安深蓝 S07 等车型。南方资产将通过多年来在汽车领域的产业投资布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局,积极协调推动长安汽车及其相关产业公司与至信股份之间就汽车零部件领域的进一步深入合作。
*南方资产是中国兵装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兵装集团旗下重庆嘉陵全域机动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陵全域”)致力于全域特种车辆的研制拥有完善
的特种车辆研发、生产能力。南方资产将努力推动嘉陵全域与至信股份在汽车零部件等领域的应用探讨,推动双方就汽车冲焊件等汽车零部件产品在特种车辆的应用上展开合作前景沟通,深化合作交流。
*南方资产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多个业务领域
具有丰富的经验积累以及全面的专业能力。南方资产将发挥专业化、市场化和体系化优势,充分调动自身在金融领域的深厚积累,充分发挥自身在资本运作领域的专业优势,为至信股份提供资本运作支持。同时,南方资产将依托自身在汽车产业链多年的投资积累,为至信股份提供优质的金融伙伴资源、汽车产业链合作资源以及行业伙伴资源。
根据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至信股份项目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南方资产作为中国兵装集团的产业投资平台与资本运营平台,后续南方资产将协调中国兵装集团内汽车零部件应用相关领域的企业与至信股份开展合作交流;中国兵装集团也将积极推动相关企业,与至信股份在汽车零部件应用相关领域展开合作。
综上,南方资产为兵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南方资产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南方资产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南方资产提供的截至
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南方资产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
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南方资产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公司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司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不存在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
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的情形;*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三)渝富控股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渝富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MA5U7AQ39J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98号法定代表人谢文辉注册资本168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成立日期2016年08月15日营业期限2016年08月15日至长期登记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般项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经营范围务),资产管理,企业重组兼并咨询、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渝富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渝富控股系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渝富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渝富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有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系渝富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渝富控股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渝富控股全资子公司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系西南证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西南证券
29.51%股份;同时,渝富控股通过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西南
证券1.50%股份,通过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间接持有西南证券0.41%股份,渝富控股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西南证券31.42%股份,因此渝富控股为西南证券的间接控股股东。渝富控股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张敏担任西南证券董事。
因此,渝富控股与西南证券存在关联关系。
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除前述情形外,渝富控股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渝富控股与西南证券经营决策独立,渝富控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渝富控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西南证券就本次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亦为独立决策结果,渝富控股及相关关联人士均未参与其内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引入渝富控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发行人独立决策;渝富控股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系渝富控股独立决策。
渝富控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予以确定。
渝富控股已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2025年第27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了关于集团拟参与至信股份战略配售项目的议题,同意重庆渝富控股集团参与至信股份战略配售项目,出资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不含费用)。除渝富控股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张敏于西南证券任董事外,渝富控股与西南证券不存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交叉任职人员张敏非本次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人员。
2025年12月4日,西南证券发行决策委员会审议流程通过了渝富控股作至
信股份的战略配售对象,经核查审议流程和参与人员情况,确认渝富控股相关关联人士均回避参与此次表决。西南证券就本次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亦为独立决策结果,不存在西南证券委托渝富控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综上,渝富控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前述双方独立决策结果,前述双方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2)渝富控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谋求博取短期收益,不存在利益输送。
根据渝富控股出具的承诺函,渝富控股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系基于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渝富控股、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未向渝富控股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渝富控股的情形;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承诺发行人上市后认购渝富控股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发行人
不存在承诺在渝富控股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渝富控股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渝富控股使用非自有
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渝富控股、发行人或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根据渝富控股出具的承诺函,渝富控股承诺最终获配股票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
(3)渝富控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与审核阶段及后续上市阶段承诺存在冲突的情形。
根据渝富控股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渝富控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承诺内容与发行人审核阶段、后续上市阶段的各项承诺不存在冲突,符合《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件的相关承诺。
综上所述,渝富控股与西南证券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影响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项目发行,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证券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等相关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渝富控股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开资料查询,渝富控股是经重庆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地方国有独资综合性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聚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制造业、先进材料、人工智能(AI)及新兴产业“四大产业”,
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打造战略投资平台、资本运营平台、金融服务平台“三大平台”,建设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产业与金融协同发展的国内一流国有产业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助推重庆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和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建设。
截至2024年末,渝富控股资产规模超3000亿元,参控股多家上市公司和重要产业企业,已成为重庆市资产规模最大、综合实力领先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之一。截至2025年9月30日,渝富控股总资产4908.99亿元,净资产1895.76亿元。2025年1-9月,渝富控股实现营业收入294.29亿元,净利润46.34亿元。
渝富控股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甲方)和渝富控股(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和渝富控股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作为重庆唯一一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渝富控股拥有丰富的金融资源,参控股的金融机构包括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可为至信股份在金融服务、权益融资等方面进一步赋能,在资金运作、战略合作方引进等方面提供建议和支持,实现双方及其下属企业资源共享、项目共享、成果共享,助力协同高质量发展。
*渝富控股已投资深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维
塔科技(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等重要本地车企,与被投车企拥有长期深入的合作关系,拥有丰富的本地汽车产业资源,可利用渝富控股丰富的相关产业资源为至信股份提供赋能,进一步深化拓展与本地车企在冲焊件的材料研发、模具设计、工艺提升、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为至信股份深耕重庆本地市场、提升产品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渝富控股以及下属子公司围绕汽车产业链已设立包括重庆渝新创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助推重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蓬勃发展。未来依托渝富控股的产业投资布局,可丰富至信股份的客户资源,打造西南地区的标杆,通过与渝富控股体系的协同,拓展市场空间,提升市场占有率。
*至信股份此次募投项目中,冲焊生产线扩产能及技术改造项目(重庆基地)位于重庆两江新区。当前重庆两江新区正重点发展高端制造产业,基于渝富控股
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与重庆两江新区长期的合作关系,渝富控股将协同重庆两江新区政府,全力为至信股份提供政府关系协调支持,给予至信股份良好的经营环境、政策配套等方面的支持,加快推进至信股份业务发展和相关产线的快速落地。
*渝富控股拥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类研究,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数字化研究为重点方向,打造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重要平台,已连续10年招收博士后进站从事研究工作。至信股份作为重庆先进制造产业链重要环节,设有专门的技术开发中心,拥有研发人员
390名,重视通过搭建多层次、多样化研发平台和人才交流合作机制,不断提升创新能力。渝富控股将与至信股份建立人才交流合作培养机制,建立合作专家顾问智库平台,加强人才培养,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议与人才培训,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
综上,渝富控股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渝富控股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渝富控股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渝富控股提供的截至
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渝富控股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
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渝富控股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公司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2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司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不存在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
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的情形;*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
1、基本情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可以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
经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确认并经核查,广发基金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属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的广发基金承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履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2、战略配售资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2000年8月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
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2015年8月
17日国务院印发施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综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定委托组合之一,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的广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委托广发基金负责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广发基金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履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要求,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备。
3、关联关系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的广发基金(代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出具的承诺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的广发基金(代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的广发基金(代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提供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
2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金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的广发基金(代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
的广发基金(代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的广发基金(代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的广发基金(代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的广发基金(代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
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委托的广发基金(代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获得本次配
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的广发基金(代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
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
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违反承诺,基金组合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2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中保投基金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保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贾飙)
注册资本12123867.8071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6年2月6日营业期限2016年2月6日至长期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保投基金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中保投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N9076
管理人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编号 P1060245)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17年5月18日
中保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
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245,登记日期:2016年11月30日。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保投基金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
2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和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人名称认缴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1500.001.50%
2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60000.002.14%
3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70000.001.40%
4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7000.000.14%
5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25%
6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000.000.13%
7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4000.000.20%
8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25%
9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4000.001.85%
10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0000.000.08%
11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0000.001.48%
12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31000.000.26%
13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2000.000.59%
14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10000.001.73%
15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9000.000.57%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6400000.003.30%
伙)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759090.000.49%(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8118500.000.98%(有限合伙)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1916000.000.13%
合伙)
20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600000.004.95%
21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37000.000.31%
22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80000.002.31%
23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28500.002.71%
2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16000.000.96%
2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投资人名称认缴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25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2000.000.35%
26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506500.0012.43%
27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500.000.42%
2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0000.001.48%
29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0000.000.66%
3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000.000.07%
31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9677.800.74%
32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0500.001.82%
33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000.000.21%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20000.000.99%
35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40000.018.58%
36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12500.000.10%
37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50100.002.89%
38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53000.0012.81%
3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2000.001.01%
40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9000.000.73%
41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9000.000.82%
4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90600.006.52%
4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16%
4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66000.002.19%
45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37400.003.61%
46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000.001.65%
47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16700.000.96%
48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1.65%
49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800.000.21%
50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08.25%
合计12123867.81100.00%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合伙协议,中保投资为中保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中保投基金执行事务,对包括中保投基金的增资及增资方案、引入新的合伙人或协议退伙、中保投基金的续期及解散具有独立决定权,且排他性地拥有对中保投基金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决策、管理、控制、运营的权利。
2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
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说明函,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
2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近年来,中保投基金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认购华电新能
(600930)、屹唐股份(688729)、新恒汇(301678)、华之杰(603400)、海阳科
技(603382)、泰禾股份(301665)、泰鸿万立(603210)、永杰新材(603271)、汉朔科技(301275)、思看科技(688583)、上大股份(301522)、合合信息(688615)、
无线传媒(301551)、众鑫股份(603091)、国科天成(301572)、巍华新材(603310)、
龙图光罩(688721)、欧莱新材(688530)、龙旗科技(603341)、华勤技术(603296)、
晶合集成(688249)、湖南裕能(301358)、巨一科技(688162)、格科微(688728)、
大全能源(688303)、百济神州(688235)、晶科能源(688223)、中复神鹰(688295)、
铁建重工(688425)、和辉光电(688538)、电气风电(688660)、奇安信(688561)、
中芯国际(688981)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保投基金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保投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公司作为具有长期投
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2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本公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本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不存在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
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的情形;*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与配售资格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中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配售安排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为5666.6667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22666.6667万股。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不超过1133.333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 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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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的规定。
2、战略配售对象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5家,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的规定。
3、配售条件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限售期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5名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资格、配售比例、配售条件及限售期的要求。
五、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根据发行人、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南方资产、渝富控股、广发基金(代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中保投基金出具的相关承诺函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之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禁止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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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之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核查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
符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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