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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石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31 查看全文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71号”文核准,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石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8.00万股。和顺石油股票已于2020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和顺石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指定曾维佳、王卿担任保荐代表人,对和顺石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持续督导。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

勉尽责的原则,信达证券对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保荐机构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了公司,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相关资料。信达证券保荐代表人曾维佳于2022年12月

26日至27日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通过访谈、抽取并查阅有

关资料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了逐项检查,并对和顺石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和生产经营等情况发表了意见。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1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和顺石油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

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和顺石油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和顺石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和顺石油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向公司相关部门人员了解公司关联方情况、关联交易情况,了解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和顺石油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和顺石油严格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

2(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三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取得了企业信用报告,了解和顺石油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和顺石油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和顺石油上市以来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和顺石油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限售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保荐机构提请和顺石油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和顺石油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3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和顺石油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排保荐机构与和顺石油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和顺石油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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