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中心 A栋 8-10 层 邮编: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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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4日午15:00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8号和顺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忠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7名,所持股份总数12141063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71.2428%,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2人,所持股份总数2163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名,所持股份总数1213890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1.230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名,所持股份总数2163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7%。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138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2%;
反对216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8%;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21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法律意见书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弃权0股。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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