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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石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和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1-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的任意时间。

2026年4月3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

中路二段58号和顺大厦的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赵忠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465名,所持股份总数122117785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1.037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2名,所持股份总数11813424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8.720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53名,所持股份总数3983545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317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上海

-2-法律意见书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以股权收购及增资方式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5791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9470%;

反对586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7656%;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87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035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8666%;反对5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8242%;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091%。

关联股东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晏喜明、赵尊铭、赵雄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3-法律意见书

2.《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20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83%;

反对154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62%;弃权4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5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18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2252%;反对15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1662%;弃权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084%。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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