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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年5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17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初443号

原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新区向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倪祖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雪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天赠,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九龙湾临兴街32号美罗中心1期1010室。

法定代表人:倪祖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晓清,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彗,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1dman Sachs(Asia)

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郡威尔明顿奥兰

治街1209号公司信托中心,营业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中2号长江集团中心68楼。

1.

法定代表人:DeniseAnne WYLLIE,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惠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远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公司)、莱克电

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香港公司)与被告高盛(亚洲)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莱克公司、莱克香港公司诉称,1、判令高盛亚洲赔偿莱

克公司、莱克香港公司经济损失美元6063279.2元及人民币本金

48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高盛亚洲承担。后,莱克公司、

莱克香港公司书面请求变更第1项诉请金额为“判令高盛亚洲赔

偿莱克公司、莱克香港公司经济损失美元500万元及人民币本金4820000元”。

事实与理由:莱克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苏州高新区的沪市A

股上市公司,主营吸尘器等清洁电器,产品以外贸出口为主,经

营业绩常受汇率波动的影响。高盛亚洲是一家香港注册的“注册

非香港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股票、现金债劵、抵押债劵、基

金、基金衍生产品的投资;外汇、利率、信用的风险管理;项目、资产担保、银团贷款、股票保证金的融资等。

2017年底,高盛亚洲投资管理部执行董事赵羽翰通过相关渠

道与莱克公司董事长倪祖根建立联系,初次会面时赵羽翰介绍了

相应投行项目及私人财富管理产品。2018年2月初,赵羽翰与高

盛亚洲证券部执行董事吴凯迪共同拜访莱克公司苏州总部,以提

供套期保值策略为由,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下称案涉外

2.

汇金融产品)。先后向莱克公司提供《套期保值策略》等相关资料,

具体介绍了高盛团队架构图、高盛风险管理资历、业务范围、交

易账户设置与 KYC 流程;目标可赎回远期(“TARF”);远期、杠

杆远期及 TARF 三种套期保值工具对比表;人民币汇率走势概况、

所有对冲策略以及对上述对冲策略的对比等。片面强调其对汇率

走势看好的预测,声称其产品成熟稳健、安全可靠,已在国内赢

得众多客户。此后,高盛亚洲公司的吴凯迪、赵羽翰通过与莱克

公司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就案涉外汇金融产品作进一步的推销和咨

询,诱导莱克公司以其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莱克香港公司与

高盛亚洲的关联公司高盛国际作为交易主体,进行案涉外汇金融

产品交易;并建议由莱克公司为交易项下莱克香港公司的付款义

务提供担保。在其推销和咨询服务过程中,高盛亚洲一再强调,

由于案涉产品的设计为莱克香港公司累计达到5000点收益后自

动终止,因此莱克香港公司将很快可从案涉产品中敲出,风险很低。

基于避免汇率波动风险的现实需求,以及对高盛亚洲在外汇

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和其作为国际著名投行信誉的信赖,莱

克公司在对金融工具缺乏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完全接受高盛亚洲

的设计和安排,指令莱克香港公司与高盛亚洲的关联公司高盛国

际签署了固定格式英文版本的ISDA主协议。莱克公司并按照高盛

亚洲的要求,在其提供的固定格式英文版《担保函》样稿上盖章,

作为向外汇管理部门商询审批备案时所出示的拟担保文件样稿。

鉴于高盛亚洲始终强调担保函必须通过国内外汇管理部门的

备案,否则不能交易,因此,双方对拟议中的《担保函》担保方

3.

案并未形成最终合意。此后,莱克公司就备案事宜多次商询苏州

外汇管理局,苏州外管局最终咨询意见认为,担保函有兑付嫌疑,不同意此类担保,不能备案。

在担保函备案不能的情况下,高盛亚洲提出将拟议中的《担

保函》担保方案变更为莱克香港公司支付外汇保证金的担保方式。

莱克香港公司正式接受该担保方式,双方最终达成以外汇保证金

担保的共同意思表示。莱克香港公司先后两次各支付250万美元

保证金,开始进行案涉外汇金融产品的交易。然而,交易结果与

高盛亚洲给出的外汇走势预估大相径庭,两笔交易项下的多次交

割结果持续发生巨额亏损。期间,莱克公司多次要求高盛亚洲采

取平仓、重组等止损措施,但高盛亚洲业务人员不仅以出差休假

予以搪塞,并且不断发送虚假的市场汇率反转信息误导莱克公司。

截止2018年9月高盛亚洲宣布提前终止交易时,莱克香港公司实际亏损达600多万美元。

高盛国际随即通知没收500万美元保证金,并于2019年1月

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追索莱克香港公司3400多万美元

的违约款项,同时依据没有备案、尚未形成担保合意的担保函样稿,要求莱克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莱克公司、莱克香港公司认为,高盛亚洲向莱克公司所推销

的所谓案涉外汇金融产品交易实质是非法的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

交易;高盛亚洲委派的工作人员在中国境内进行该金融产品的推

介、诱导和咨询服务行为属于擅自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上

述行为均为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和取缔的非法行为。该

等非法行为,截至目前为止已给莱克公司、莱克香港公司造成了

4.

巨额经济损失,而更大的经济损失尚在仲裁确认之中。纵观高盛

亚洲的行为,完全是其为谋取非法利益所设置的一个骗局,高盛亚洲须为其非法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高盛亚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

裁定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并依法驳回莱克公司针对高盛亚洲的

起诉。事实与理由:1、本案是合同之诉,不是侵权之诉。所谓的

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不在苏州,原告无权根据所

谓的侵权行为地将本案提交苏州中院审理。2、本案所涉争议应由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庭管辖,苏州中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

3、莱克公司已就《担保函》项下仲裁条款效力在苏州中院先提起

另案,在另案裁定作出之前,苏州中院不能对本案进行管辖。4、

即使苏州中院认为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则根据不方便管辖原则,也不应当行使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莱克公司、莱克香港公司以侵权为由向本

院提起诉讼,并主张高盛亚洲在内地进行产品推介、诱导和咨询

属侵权,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高盛亚

洲主张本案实则系莱克公司、莱克香港公司与案外人高盛国际之

间的合同纠纷,而上述当事人之间具有仲裁条款,应由仲裁管辖。

本院认为,莱克公司、莱克香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高盛亚洲

侵权,高盛亚洲并未陈述其与莱克公司、莱克香港公司之间存在仲裁条款。故其提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不方便管辖。首先,不方便管辖原则的前提是受诉法院

5.

具有管辖权。故高盛亚洲提出不方便管辖的前提应是认可受诉法

院具有管辖权。其次,本案涉及的一方当事人系境内法人,故本

案并不满足适用不方便管辖原则的前提。综上,高盛亚洲提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高盛亚洲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

日起十日内,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

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俞水娟

审判员蔡燕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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