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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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6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4日13:30在苏州高新区向阳路2号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4日9:15-15:00。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988569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9355%。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83817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36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112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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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68577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3%;反对519070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6%;弃权92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68777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7%;反对518870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2%;弃权92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68497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1%;反对519150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8%;弃权92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68377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9%;反对518770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0%;弃权142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68497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1%;反对518750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9%;弃权132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468887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0%;反对518360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1%;弃权132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zO犭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沈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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