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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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10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 13:30 在苏州高新区向阳路 2 号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6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577832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2314%。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6463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17%;
反对 1292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⒛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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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儿 氵刽 经办律师 :
沈国权 孙 煜
2026荃F10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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